2024-04-16-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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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預告Uber條款 車程至少1小時起跳
【記者謝政儒台北報導】為落實汽車運輸業分業管理,交通部綜整各方意見,於108年2月21日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明確規範「小客車租賃業與資訊平台業者合作提供附駕載客服務者」。

交通部指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之修正,將「小客車租賃業與資訊平台業者合作提供附駕載客服務者」納入規範,修正重點如下。

一、不得將租賃車輛外駛巡迴、排班待客租賃;二、造冊列管駕駛人及車輛資料,並提供租賃資訊供主管機關查核;三、平臺應充分揭露車輛、駕駛人、計費方式等訊息;四、以日租或時租方式計費,並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但地方政府另有決定者,得報公路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之;五、車輛應黏貼專用標識。

交通部表示,政府有責任維護業者之間的公平競爭,提供計程車服務的業者,均應接受相同的規範;租賃車業者,則應於法定範圍內提供服務。但為兼顧城鄉差異,租賃業提供的租車服務雖規定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但部分地區若有特殊需求,亦賦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因地制宜之彈性。

交通部表示,參採各國經驗,台灣目前與世界上許多先進國家,同樣面臨有業者透過新通訊技術,提供新型態的乘車服務。包括Uber在內之「小客車租賃業與資訊平台業者合作提供附駕載客服務」業者,雖提供之新型態的乘車服務,近年來頗受部分消費者青睞,惟在全球多數國家皆面臨政府監管、不公平競爭等爭議,而遭到限制營業。

鑒此,目前已實施之「多元化計程車方案」,鬆綁網路叫車之計程車外觀及費率,業者得因應新通訊科技,開拓多元、客製、精緻等運輸服務。目前已有8縣市、36家業者、逾1800輛多元化計程車營運。交通部亦將於近日提出「計程車服務提升輔導方案」,提供計程車駕駛人進階訓練等協助,促進服務革新,以符合消費者對更便利、更優質乘車服務之期待,例如預約、即時叫車、線上付款、行徑路線預報、品質管控、車種選擇更多元化等。

針對現存之Uber等業者,交通部表示,以服務為導向的新創產業,應以消費者福祉為優先。為維護消費者的安全及權益,所有提供運輸服務的業者,均應接受政府監管,也應善盡義務,履行必要的公共責任,以避免形成安全上的漏洞。本次法規修正實施後,Uber等業者之車輛可與小客車租賃業合作,提供1小時以上之以時或以日計費之附駕駛載客服務,或可轉移到「多元化計程車」方案,依現有牌照納管,並在現有計程車總量下調度,避免造成運輸乘車市場的供需失衡。

交通部指出,本法規修正之預告期2個月,預告期間歡迎各業界提供意見,交通部亦將分區舉行座談,以廣納各界意見,納入法規修正參考。

(自立晚報201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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