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5-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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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協議 「兩岸協議」督盟堅持國際仲裁
【記者張廷玉台北報導】媒體報導,為衝刺九月底舉行江陳會,本周經濟部官員將與對岸官員就兩岸投資保障協議進行關鍵協商,甚至有官員表示,這將是簽署前的最後協商,我們對於這樣的談判情勢,兩督盟昨〈二十一〉日表示感到憂心。

兩督盟說, 多年來,要求中國政府充分保障台商(包括員工及隨行家屬)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與財產投資,是台灣朝野與民間一致的呼籲。但是,目前的談判進展,我們看到台商人身安全保障議題,已經被窄化成「台商遭拘捕後的通知、通報」問題,我們看到政府棄守先前宣示的「國際仲裁」立場,接受對岸以「調解」取代「仲裁」,做為投資人與政府間(P to G)紛爭解決機制。

兩督盟呼籲我方談判官員,站穩立場,就以下基本要求,與中方據理力爭:

一、建立「無例外」的人身安全通報機制:

目前兩岸洽談中的台商(包括員工及隨行家屬)人身自由受限制時的通知與通
報議題,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實際情形,絕大多數案件,中國公安均以「有礙偵查」為由,不通知家屬。因此,兩岸真正需要協商的,並非究竟要「直接引用」中國刑事訴訟法,或者以「國民待遇」原則比照中國刑事訴訟法,在二者間打轉,而應是:在協議中明文要求中國承諾修改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及第七十二條規定,將例外得不通知家屬規定刪除,只要國人在對岸人身自由受限制,無論是拘留、逮捕、監視居住或其他,一律要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並通知我方權責機構。

然而,令人遺憾地,中國人大於八月底公布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非但沒有刪除前述例外不通報的規定,反而增加了「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等例外不通報的規定,並增列「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之秘密逮捕制度,未來台商的人身安全,將更沒有保障。

二、保障「家屬探視權」「我方官員探視權」「委任律師權」:

通知、通報的目的並不是讓政府存檔、參考用,而是要讓外界得以提供及時
必要的法律及其他援助,避免台商遭受酷刑、逼供與不正訊問。因此,通報制度應搭配受通知或通報後的「家屬探視權」「我方官員探視權」,並讓家屬及我方官員得以協助委任律師。中國應於協議中承諾將相關規定,納入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這樣,通知、通報機制才會有意義,台商才不會在黑牢中孤立無援。

三、保障「律師在場權」:

在台灣,警察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委任律師可以全程在場,以避免刑求、逼供與不正訊問,並瞭解案情提供當事人必要的法律服務。反之,中國律師法第三十三條雖然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得委任律師,但是律師只能「接見」犯罪嫌疑人,當公安訊問犯罪嫌疑人時,中國刑事訴訟法並未賦予律師「在場」權,造成台商人身自由、人身安全的威脅。中國應於協議中承諾修正刑事訴訟法,明文保障自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時起之「律師在場權」。

四、要求中國逐步廢除公安拘留制度,並建立提審程序:

在台灣,無論是警察、調查局或檢察官,均無權羈押犯罪嫌疑人。如果有逃亡、湮滅證據之虞時,檢察官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提出相當之證據聲請法院裁定,而在法院作出是否准允羈押之裁定前,必須聆聽雙方之陳述,經正當法律程序。反觀中國,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在中國的制度下,中國公安不經過法官審訊,就可以把台商關到黑牢裡,一關就是七天,三十天,或更久,這個制度在中國稱作「(逮捕前的)拘留」;這期間台商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或將任人刑求逼供。吳揆聲稱投保協議建立通報制度後,人身保障有重大突破,我們不禁要問,難道,公安通報之後,黑牢就不再是黑牢了嗎?

截至目前為止,中國對於我國立法院要求「檢討公安機構對台灣投資人(包括台幹以及眷屬)『拘留』制度並建立『提審』程序」,根本沒有做出任何回應。我們呼籲我方談判官員,應要求於協議本文載明中方應逐步廢除公安拘留制度,並建立提審程序,並至遲於三年內完成。

五、要求中國逐步廢除民事限制出境制度:

在中國經商,除了要面對中國公安的刑事追訴外,更令人不可思議的,「有民事債務糾紛」居然可以是限制出境的理由,嚴重剝奪了台商的遷徙自由。依據中國「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凡是「有未了結民事案件(包括經濟糾紛案件)」者,人民法院經審批程序後,可以限制當事人出境。實務上,台商與其大陸合夥人、供應商間如果有商業糾紛,大陸合夥人、供應商動輒依照此一規定,向法院聲請限制台商出境,直到台商拿錢出來解決為止。

截至目前為止,中國對於我國立法院要求檢討「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根本沒有做出任何回應。我們呼籲我方談判官員,應要求於協議本文載明中方應逐步廢除民事限制出境制度,並至遲兩年內完成。

六、堅持國際仲裁立場:

仲裁與調解截然不同,仲裁人依據事實、證據、法律作出的判斷,其結論如同法官判決無須取得雙方同意,對雙方都有拘束力;反之,採用調解制,調解人只能盡力促成雙方和解,調解人提出的調解方案,必須雙方同意,才能成立調解,只要中國當地政府不接受調解方案,調解不成立,台商也投訴無門。目前經濟部官員與對岸拉鋸中的,僅是如果雙方同意調解方案、成立調解後,如何確保中國地方法院確實執行調解結論,這已經背離先前宣示的「國際仲裁」立場。

我們認為,如果對岸對「國際仲裁」字眼敏感,或可改為「兩岸以外,具長年信譽及專業能力之第三方客觀仲裁機構」。並約定如雙方無法就仲裁機構達成合意時,應採用之特定仲裁機構及仲裁規則。

七、以上事項,必須正式納入協議文本,不可以所謂記者會草率行事:

兩岸歷年來所簽協議,白紙黑字納入協議文本執行效果不彰者,所在多有,而未納入協議文本者,更難令人相信其效力。吳揆日前表示,因中方反對將人身保障納入協議文本,未來將由雙方治安機關以記者會形式公開宣示。我們反對這樣草率的便宜行事,也不相信這樣的記者會,具有協議的拘束力。201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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