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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報之發放權責 由國防部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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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秀麗台北報導)警政署表示,據「民防法施行細則」及「警察機關防情警報傳遞聯絡要點」之規定,防空警報之警報發放線及發放權責,係由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空軍作戰指揮部於研判確定有敵機或飛彈進襲臺灣地區跡象時,向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下達空襲警報發放命令後,立即發放防空警報。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無分晝夜,待命整備,依國防部命令,執行防空警報發放之整備任務,確保國家與人民生命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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