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3-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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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建議全面隱匿第二類地籍謄本個資
【記者李桂馨台北報導】臺北市議員吳世正接獲民眾陳情因長輩過世,今年4月向知名禮儀服務業者購買位於新北市金山區具有權狀的納骨塔位,僅供自用並無出售之意,未料6月17日有自稱順X事業有限公司業務員登門拜訪欲購買民眾所有之納骨塔位,該名業務不但知道陳情人家中地址,甚至也知道陳情人部分身份證字號,詢問從何得知,該員僅含糊告知從網路上查到,陳情人拒絕後,7月1日又有另一家梵X服務事業有限公司業務員找上門,也想購買陳情人所有之納骨塔位,之後在7月13日及20日分別又有不同業務員到陳情人家按門鈴拜訪,陳情人不堪其擾,又不知該如何處理,故向吳世正議員陳情。

據吳世正議員瞭解,類似案例不只一件,而業務員極可能是透過第二類地籍謄本取得民眾個資,根據土地登記規則,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申請分成三類,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限登記人本人或代理人申請,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身份證字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任何人都可以申請,第三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身份證字號、出生日期,登記人本人或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可申請,其中任何人均可申請之第二類登記謄本未隱匿登記人住址,故容易被有心人士濫用。

吳世正議員表示,內政部為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與個人資料隱私,於103年12月25日發布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將原二類地籍謄本變更為三類,第二類及第三類均隱匿部分個資,其中任何人都可查詢之第二類謄本原本完整顯示登記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修改為隱匿部分資料,另外也准許登記名義人主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隱匿部分住址。

吳世正議員指出,惟納骨塔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是由業者辦理,且土地登記申請書上並未註明可申請隱匿部分住址,民眾也無從得知可主動申請,往往等到個資遭濫用才尋求補救之道,但資料都已流出,吳世正議員認為既然內政部允許登記名義人申請隱匿第二類謄本之部分住址,表示不完全顯示住址並不影響土地登記之公示效果,故為保護個人資料免遭濫用,吳世正議員請臺北市政府向內政部建議全面隱匿第二類謄本部分住址。
(自立晚報202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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