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4-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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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集場申設將於108年11月11日落日
【記者陳聿歆高雄報導】縣市合併後,為加強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簡稱攤集場)的管理,市府於101年制定「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輔導攤商申設及改善攤位管理不易的情形,對於未經核准設置的道路上既有攤集場,於申請期限3年內獲得同意後可繼續營業。申請籌設攤集場期限原為3年,但仍有許多攤商未提出申請,為了避免對攤販生計造成衝擊,市議員於104年提案修正相關規定,將申請期限延長至7年,期限將於今年11月11日到期。經發局呼籲,請目前未經核准設置的既存道路上攤集場儘速籌組自主管理組織,並於108年11月11日前向經發局提出籌設申請資料,以維法制及攤販生計。 2901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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