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蕭文彥台北報導)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文,擴大預防性羈押事由,納入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殺幼童罪、妨害性影像罪,以及兒少性剝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文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強制性交罪、殺人罪、傷害罪等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的必要者,得羈押之。朝野對預防性羈押事由各提出修正版本。
三讀條文在預防性羈押事由中,增訂多款罪名,包括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殺幼童罪、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妨害性影像罪、加重妨害性影像罪、供人觀覽性影像罪、製作不實性影像罪、第302條之1的妨害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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